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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粮协【2017】1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7/7/17
  • 来源: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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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文件
豫粮协[2017]1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经2017年4月28日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特此通知。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2017年5月4日


附件: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下称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同时,参照省内外相关协会收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范围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包括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按照会员在协会担任的职务,会费设立不同标准:
 (一)会长单位年度会费4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轮值制执行会长)单位年度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1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五)理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
 (七)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轮值制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自愿多交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根据工作需要,本届理事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每年设轮值制执行会长1名(每年轮换),根据各自意愿和对协会贡献大小确定。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费采取按年缴纳,届中新入会的会员,按实际入会时间缴纳。
 (二)会员缴纳会费,由协会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可在企事业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  会费收缴时间
 (一)每年3月底前会员单位按标准将会费汇到协会秘书处指定帐号
 单  位: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开户行:郑州交行纬五路支行
 帐  号:411061100010149013455
 联系人:王亚平
 联系方式:0371-65683981     13598080316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时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提醒、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  协会会费的收支和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八条 会费支出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及协会办公费用开支和工作人员开支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7年4月28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向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抄送: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经济学会、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河南省粮食局、本会会长、副会长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7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