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简称河南粮协;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英文缩写:HPAGS。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在河南省内从事粮油食品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代表最广大会员的利益,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营造更有利的行业发展环境,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为社会治理添砖加瓦,架起会员、行业与政府的桥梁,沟通协调行业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为业者护航。本会实行民主办会的形式,建设一个“共建、共享、共商、共荣”的粮油食品行业会员之家。
本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管理。调研行业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统计、评估论证、培训鉴定、展览展销、交流、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的全面、协调、科学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油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粮油食品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油食品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坚决反对同行间制造传播谣言、恶意夸大炒作不良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引发行业危机的不端言行。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定、修改粮食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规范行业行为。
(六)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粮食行业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结合粮油食品行业特点,建立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诚信自律意识,促进会员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信息网络,开展统计工作,汇集整理国内外粮油食品、油脂、饲料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十)促进粮油食品企业的交流与协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博览会、交易会、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各项活动,发挥粮油行业的整体优势,推广先进技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推广行业内的名牌产品。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十一)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发展粮食经纪人队伍。
(十二)为粮油食品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三)发展粮油食品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粮油食品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单位会员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 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明。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所在单位是协会的单位会员或本人是协会的个人会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声誉良好;
(三)单位会员中产生的理事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
(四)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愿意承担协会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和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轮值制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会部署年度工作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适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赋予人事和重大事宜的一票否决权,决定驻会副会长人选。向理事会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九条 轮值制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本会及其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轮值制执行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决议应向会员或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六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1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