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4-04-30
- 来源: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储备粮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平台数据实时更新、交互共享和安全有序运行,实现对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粮全程即时在线管控和穿透式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储备粮信息化系统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成的由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构成,且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的,集储备布局地理信息、行政业务、执法督查、购销监管、安全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储备粮信息化软、硬件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省储备粮保障中心、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系统软硬件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省、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事权所属依托信息化系统对辖区内承储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利用信息网络实行动态管控和穿透式监管。
第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业务指导、督导检查等工作中充分使用信息化系统,确保信息化监管、预警等效能发挥。
承储企业的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必须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实际业务,做到储备粮业务发生时数据从承储企业实时传输至上级各平台,同步频率达到分钟级。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机制,执法监督处统筹做好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省储备粮保障中心配合做好使用和日常监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好信息化系统。执法监督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企业信用等;储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储备粮出入库、粮情监测、应急保障、物资库管理等;产业发展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等;财务审计处主要负责资产负债等财务指标、财务管理等;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人员管理有关情况等;其他各处室根据职责负责将来纳入信息化系统的模块和业务单元;
(二)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完善系统模块设置和功能使用。根据实际情况,以服务监管、支撑业务为目标,补齐信息化系统功能短板或缺项,确保实用好用易用管用;对所负责的信息化系统各项业务单元数据开展应用和核查,并将各类粮食和储备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局平台;
(三)局机关各有关处室要指定专人,每周至少开展1次相关业务的信息化巡查,实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常态化监管;
(四)省储备粮保障中心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日常在线监测工作,每个工作日至少巡查1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线情况,每周至少巡查2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数据更新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在利用信息化“技防”监管的同时,加强“人防”监管。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处室、省储备粮保障中心应结合业务工作深入承储企业实地检查,查看信息化系统数据资料与地方储备粮实际业务是否一致,保障信息化系统数据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执法监督处结合库存检查等工作,采取“四不两直”“线下+线上”方式,对地方储备粮业务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远程抽查,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际业务开展实地检查。
第七条 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随时查看掌握所属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使用情况,每周至少巡查2次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线情况,每周至少巡查1次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数据更新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对辖区内所属承储企业在线及库存管理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并对经常不在线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完善的承储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加强粮食出入库期间的信息化系统巡查工作,增加对重点部位的巡查频次,发生异常离线情况,应采取视频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查明原因,防范承储企业违规操作风险。
第八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随时掌握信息化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每个工作日至少巡查1次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线情况,每周至少巡查1次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数据更新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加强粮食出入库期间的信息化系统巡查工作,增加对重点部位的巡查频次,发生异常离线情况,应采取视频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查明原因,防范企业违规操作风险。
第九条 承储企业承担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负责本企业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及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明确专职信息化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负责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平台数据信息;每天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二)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断电断网、停用设备,如遇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或因维修、更换等原因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应及时记录、处理,立即向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备;涉及省级储备粮的,应向省储备粮保障中心进行报备;恢复后再次报备;
(三)如有临时倒仓、设立临时周转货位、处理结露、发热等作业,应在摄像头前插放信息牌标明;进行储粮熏蒸、库区施工或仓房改造等作业,导致设备离线的,要在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出现故障的,要及时进行维护,并确保2周内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巡查监管内容
第十条 粮食出入库。主要是依据统计报表、储备粮管理档案对仓内库存粮食实施监管,重点巡查储备粮静态库存及轮换计划执行、粮食出入库情况,并与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校核,核实是否存在未建立或未动态更新质量安全档案、擅自动用、超期轮换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储粮。主要是对仓内库存粮食储粮温度等情况进行监测,重点巡查监测粮温变化,对发热粮及时反馈承储单位,分析发热原因,并进行跟踪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主要是对进入库区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监控,重点监控库区安全保卫、重点作业区域安全警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穿越库区高压线塔(杆)的防护、库区吸烟、易燃物堆放、汛期防洪排洪、仓房墙体裂缝返潮或仓顶渗水等,以及违规、违章作业等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主要是对承储企业是否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准确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重点监控企业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主要财务指标异常变动等情况。
第十四条 系统使用和管理。主要是检查企业信息化系统使用是否正常,重点巡查采集信息、数据是否全面、准确、及时,信息化管理系统各模块(系统管理、粮食购销、数字化质检平台、仓储保管、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粮库三维可视化、便民服务、移动应用等)是否在企业得到全面应用,智能出入库作业系统是否正常,粮情测控系统检测数据是否正常,安防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系统升级维护是否及时等情况。
第四章 问题发现和处置
第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处室按照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储备部门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留存影像资料;对采集到的重点信息和图像,进行分析,通知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或省储备粮保障中心处理有关问题;需要现场核实相关问题的,由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或省储备粮保障中心及时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已核实的问题或异常情况,要派发问题反馈单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实行发现问题“日结周报月分析”制度,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处室、省储备粮保障中心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当日解决,重点问题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限期解决,每周第1个工作日向局执法监督处报告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省局执法监督处建立并用好信息化系统问题发现和整改工作台账,每月进行分析研判,针对共性问题,协调相关处室或省储备粮保障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弥补监管漏洞。
第十七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处室、省储备粮保障中心发现的重点问题,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发现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五章 系统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局粮安工程智能化管理平台、粮食质量追溯系统等由原牵头负责处室或单位按要求纳入现行信息化系统,同时做好数据迁移,确保数据安全;需要停用或报废的系统要经过充分论证后按规定实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
信息化系统软硬件维护由运维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承储企业要加强信息化系统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保障相关工作人员能正确、熟练地掌握系统和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等技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系统使用中出现问题须及时联系运维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对信息化系统使用中频繁出现的系统性故障,要及时上报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由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联系运维单位进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系统所使用账号由省局统一分配和管理,增设账号须经省局授权同意方可使用。信息化系统授权的用户口令须定期修改,严禁未经授权人员登录和转借他人使用,严禁擅自对信息化系统软件进行删除、修改、变更版本和改变环境配置操作。
因擅自使用和拷贝外来软件感染病毒,造成程序损坏、本地数据丢失、计算机毁坏、业务中断等情况,由相关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各单位、个人严禁复制、外传相关图像、视频等资料。
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或复制相关图像、视频等资料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并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系统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要积极配合公安、网信等部门依法处置,处置结果同时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信息化系统使用情况、信息化监督管理开展情况原则上纳入全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市级粮食和储备局信息化系统监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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