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8-09-19
- 来源: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国粮发〔2018〕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厅(局、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保监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深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2018年国家继续在部分主产区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在东北地区实施玉米、大豆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机制,其他粮食产区和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组织开展收购工作。为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秋粮收购是全年粮食收购大头,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服从大局,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分析研判形势,根据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和粮源分布情况,及早安排部署做好收购工作,分工合作履职尽责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粮食产区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等重点环节,加强协同配合,提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要加强形势预判和监测预警,提前做好粮食收获烘干、超标粮食收购、农业保险兑付等预案,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实施补贴政策的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并落实好补贴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各品种补贴标准并及时兑付。新粮集中上市期间,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把抓好秋粮收购作为中心任务,深入一线调研督导,及时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多措并举开展市场化收购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精神,积极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产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积极入市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市场化收购比重。要结合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和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采取支持订单收购、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就地加工转化等措施,培育壮大粮食市场主体,助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产销衔接,认真履行粮食产销合作协议,拓展粮食购销渠道,创新产销合作模式,深化产销合作程度,巩固产销合作关系,扩大产销合作成果。产区要积极为销区开展贸易、加工、代储等业务提供便利条件,销区要鼓励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流通基础设施,组织粮源满足本地市场需求。要积极发展“互联网+粮食交易”购销新模式,充分发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收库、仓单融资等供应链服务产品的作用,统筹线上线下资源,进一步拓宽营销渠道。有关中央企业要及时分析研判市场行情,提前研究制定秋粮收购工作计划,合理把握收购时机和节奏,发挥好市场化收购引领带动作用。有储备粮轮换任务的企业,要按照市场价格积极收购轮换粮源,综合采取先轮出后轮入、先轮入后轮出、同步轮出轮入等方式,按期完成轮换任务。
三、认真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
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各项规定,切实抓好预案组织实施。要提前备好收购场地、计量器具、检化验仪器等,及早培训业务人员,确保需要时能及时开秤收粮。要根据粮源分布,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售粮。收储仓容矛盾突出的地区,要采取腾仓并库、调销减库、维修改造等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符合预案启动条件时,及时按程序报批启动;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要及时停止实施。启动预案的地区,要准确把握最低收购价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着力把好收购入库和验收关,确保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不需启动预案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委托收储库点及时转向开展市场化购销,按市场价格收购的粮食,要与现有国家政策性粮食分仓储存、分别标识。实施地方政策性收储的地区,要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保护农民合理收益、有利于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原则,合理设计、优化完善政策框架,切实抓好政策的组织实施,确保较好实现政策目标。
四、强化收购资金和运力保障
各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适应粮食市场化收购新形势,创新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农业发展银行要督促各分支机构,在保障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同时,强化金融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积极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销售、贸易和加工。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粮食收购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有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产区要加强粮食收购信贷支持政策协调,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调整优化操作流程,适当扩大放贷主体和承贷粮食企业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市场化收购贷款资金保障长效机制,缓解粮食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要强化粮食运输保障,完善粮食铁路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机制,加强路网、港口运行监测和信息服务,加大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力度,开通公路粮食运输专用通道,强化各种运输方式衔接,充分利用公铁、铁水联运等形式,保障粮食顺畅流通。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要根据当地企业运粮需求,统筹安排运力,积极推进粮食散运和多式联运,为秋粮运输提供运力保障。
五、着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粮食产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的技术指导,支持农户配备科学储粮装具和设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趴粮”。收储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预检,指导帮助粮食整理,并联系销售渠道。要加快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业务,切实解决粮食晾晒难、储存难、保质难、销售难等实际问题。要认真落实环保有关规定,加强统筹调度协调,提前研究谋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组织烘干设施改造升级,保障必要的粮食烘干能力,确保秋粮及时烘干,避免发生大面积霉粮坏粮事件。要指导粮食企业加强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积极开展预约收购、订单收购、上门收购、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收储库点要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有条件的收储库点要主动为农民提供风选、筛选、色选等整理服务,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同时,要鼓励引导保险机构根据农户需求,开发高保障或补充保障型农业保险产品,逐步推动农业保险从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护农民利益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六、切实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粮食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特别是实施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粮食收购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收购流程管理、强化“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的防范措施,重点防范“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买卖“人情粮”、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涉粮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要压实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组织调度,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安、粮安、库安。如在收获季节发生自然灾害,有关地区要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核灾足额理赔,对发现不履行约定赔付责任以及少赔、惜赔等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从严从快予以处理。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各类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市场引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统一口径,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多形式、多角度、多渠道、高频率,广泛宣传和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帮助广大农民和各类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应对,为秋粮收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秋粮生产、质量、价格、收购进度、粮食供求、运输情况等信息,引导舆论客观反映市场预期,为农民有序售粮、企业自主经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要探索结合粮食市场购销情况,筛选“质优、价高、畅销”的粮食品种,在明年春播前推介发布,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不断增加市场优质粮食供给,帮助农民通过优质优价实现增收。新粮集中上市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视情况暂停相应地区政策性粮食公开竞价销售,确保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勇于担当、综合施策,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畅、平稳、安全,不出现农民“卖粮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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