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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起一批新规将实施,这些钱以后可以省下了
  • 时间:2019-12-31
  • 来源: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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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这些商品中,有不少都涉及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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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已近在眼前,你准备好迎接它了吗?新年伊始,一大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政策法规即将实施。

进口商品买买买更便宜、医药费用负担减轻、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一起看看哪条与你直接相关!

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这些商品中,有不少都涉及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

例如,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等。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从2020年1月1日正式启用。

经过调整,新版目录共收录药品2709个,与2017年版相比,调入药品218个,调出药品154个,净增64个。

值得注意的是,有70个新增、27个续约药品共计97个药品经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平均降价60.7%、26.4%。

未来,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也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高速通行将执行新收费标准

开车的朋友在新的一年也要留意高速通行收费的新变化。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通知,收费公路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

按照新规,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将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此外,车型分类也将重新核定,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

新年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也将降低,老百姓又能省下不少钱。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6岁以下儿童可免费乘客运班车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此外,《意见》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

营商环境更优化

2020年1月1日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正式实施。

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此外,《条例》还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外商投资再迎利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将同步配套实施。

《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

在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方面,《条例》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一视同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纳税信用可以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

此外,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取消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实施。

《意见》明确,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中国电价的市场化改革又迈出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