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07-17
- 来源: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文件
豫粮协[2017]1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经2017年4月28日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特此通知。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2017年5月4日
附件: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下称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同时,参照省内外相关协会收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范围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包括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按照会员在协会担任的职务,会费设立不同标准:
(一)会长单位年度会费4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轮值制执行会长)单位年度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1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五)理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
(七)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轮值制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自愿多交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根据工作需要,本届理事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每年设轮值制执行会长1名(每年轮换),根据各自意愿和对协会贡献大小确定。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费采取按年缴纳,届中新入会的会员,按实际入会时间缴纳。
(二)会员缴纳会费,由协会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可在企事业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 会费收缴时间
(一)每年3月底前会员单位按标准将会费汇到协会秘书处指定帐号
单 位: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开户行:郑州交行纬五路支行
帐 号:411061100010149013455
联系人:王亚平
联系方式:0371-65683981 13598080316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时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提醒、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 协会会费的收支和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八条 会费支出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以及协会办公费用开支和工作人员开支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7年4月28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向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抄送: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经济学会、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河南省粮食局、本会会长、副会长
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7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