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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十大热点
  • 时间:2020-06-08
  • 来源:河南省粮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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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河南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农发行河南省分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6个单位,共同制定了《河南省2020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进行细化。结合大家关心的问题,对《预案》和《工作方案》政策要点进行了梳理。

01.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质价标准是什么?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和稻谷为标准品,国家公布的小麦、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是1.12元/斤、1.27元/斤、1.3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

大家还要把握一点,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指的是标准品的到库价。近年来,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农民粮食经纪人蓬勃发展,为种粮农民提供了便利,其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是自主协商形成的,与最低收购价概念是不同的。

《预案》和《工作方案》还对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水杂增扣量方式等均有细致规定,并要求所有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库点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农民可以放心售粮。需要明确的是,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2020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对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由市、县组织收购处置。

02.最低收购价启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上述执行时间内,根据新粮上市和市场监测情况实行分区域、分批次收购,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每天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情况,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也就是说“执行时间”不等于“启动收购时间”。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下发通知,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03.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国有控股企业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权属证明,国有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全过程中不随意减撤国有股权。

二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

三是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输送、清杂整理设备、计量称重器具、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还有粮情检测和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且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用于收储的新建仓房须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仓房固定资产入账证明、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建仓资金来源证明、仓房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仓房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四是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五是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提供属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推荐单位说明。

六是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04.委托收储库点是怎样确定的?

为确保收储库点的确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有一套程序,即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谁主张、谁推荐,新增国有、国有控股和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现存有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授权的管理部门推荐,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其上级管理企业推荐。由中储粮直属库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一起对推荐库点及相关材料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企业一旦被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就需按国家收购政策规定,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所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05.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是什么关系?

《预案》和《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委托收储库点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执行最低收购价库点的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其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承贷主体,与委托收储库点只有民事合同关系,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为降低委托收储的资金风险,《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地方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按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非国有粮食企业提供或由第三方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量之价值的合法有效抵押担保。

06.如何进一步扩大收储仓容,缓解部分地区仓容紧张的问题?

按照《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在符合资格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及收储能力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三种方式挖潜仓容能力,最大可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一是对仓容及收储能力不均衡的,通过县内集并等方式解决;

二是对仓容紧张地区,鼓励支持中央企业租赁社会标准仓房收储;

三是如果仓容仍不足,将研究利用简易仓储设施使用方案。同时,抓紧推进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腾仓并库,向国家争取跨省移库计划并尽快发运,进一步挖掘仓容潜力。

07.如何避免发生“打白条”?

为避免出现“打白条”问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安全拨付,按照《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一是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均由中储粮直属库统一向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二是全面推广应用“一卡通”系统,对接企业网银,实现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对售粮人支付粮款,确保售粮款快速直达,打通与售粮农民的“最后一公里”;三是按照“谁来售粮,给谁付款”的原则,严禁委托第三方收款方式支付粮款;四是督促收储库点在醒目位置张贴《售粮安全警示公告》、《关于防止向农民打白条的公告》、《结算须知》,设立资金结算咨询专线电话,提醒售粮人及时查收核对售粮款,防范售粮款被挪用、借用、集资或诈骗。同时,对“打白条”等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类似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坚决查处,绝不姑息,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08.如何服务好售粮农民?

我们将做好对农收购服务,作为政策执行主体的应尽职责。

一是督促收储库点在收购现场醒目位置统一张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价公告》、《致农民朋友一封信》,设立样品台、咨询处,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让农民了解政策和质价标准,卖“明白粮”;

二是统一结算平台,升级技术手段,实行7×24小时对农结算服务,对操作失误所形成的资金损失,协调银行先行赔付,确保售粮群众“粮出手、钱到手”,让售粮群众交“放心粮”;

三是推广应用“惠三农”APP预约售粮系统,让更多农民在家就可以了解排队情况、实现预约售粮,少跑路、少排队、快售粮;在售粮高峰期,适当延长收购时间,增加机械设备和人员,积极开展流动检验,缩短售粮群众排队等候时间;收购现场设立休息站等便民场所,提供茶水、防暑药品等服务,积极推广候车室式“粮食收购综合服务大厅”服务,让售粮群众交“暖心粮”。

09.如何确保国家政策落地落实?

今年,在省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下,建立起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职责明确、执行有力的保落实工作格局,这也是今年《工作方案》的一大亮点。

一是加强省级统筹协调,《工作方案》规定省级发展、粮食、财政、农业、农发行、中储粮6个单位要全面强化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

二是压实属地各方管理责任,《工作方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销售出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中储粮直属企业履行承贷主体职责、委托收储企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各方责权利明确对等的管理约束机制。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

三是建立健全县级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工作方案》规定在坚持省、市级层面协调会商机制下,重点在县级(市、区)层面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发改、粮食、农业农村、财政、农发行、中储粮6部门分工负责,公检法、纪检监察、宣传网信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定点、收购、验收、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宣传等综合手段在风险案件处置、涉粮舆情防控及粮食安全教育中的正本清源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0.违反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怎么追责?

按照《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是对因推荐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定点条件而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的,分清责任,分别严肃追究推荐和确定库点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严厉查处打击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购增库、克扣斤两、先收后转、以陈顶新、转圈粮、一粮多抵和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粮食,以及以各种名义从事高息借贷、非法集融资、骗取售粮款等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涉及套取费用补贴等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收储库点进行严肃查处,追回收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三年内不得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并对其收储的全部最低收购价粮食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

三是对违反《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或《粮库安全生产守则》造成安全事故或“坏粮”事件的,按照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农民日报河南新闻三农号